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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新房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

发布时间:2017-03-30 17:38 来源:泰州房产网
  3月29日起,镇江市区将启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继镇江市政府3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后,按镇江市政府要求,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决定执行备案制度。

  销售价格备案后方可办预售许可证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镇江住建部门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审核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未办理价格备案的房屋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房屋,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同时,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首次销售的新开发项目,备案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对于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重新申报。

  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结束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高于本销售批次同类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不再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申报手续,但销售价格高于本销售批次同类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需进行价格备案并提交价格调整原因。

  为保持镇江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申报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确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提价备案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商住建部门后确定。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同一预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备案价格,挂牌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实际成交均价不得高于备案的销售均价,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的单套销售价格。

  镇江市价格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智慧物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载体及时公布商品房价格备案信息,使备案信息可查可知,方便群众知晓和社会监督。

  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镇江市物价局提供的镇江市区商品房价目表格式式样进行制作,并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每套房源进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楼盘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实行“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不得在房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销售环节收费信息,属于向购房者提供的自主选择的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自愿选择”,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缴的规定费用应注明“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镇江市、区两级价格部门将组织人员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售楼盘进行拉网式督促检查。物价部门还将通过明查暗访和公开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形式,进行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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