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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应实行差别税率

发布时间:2015-10-11 10:45 来源:泰州房产网
房地产税的改革应当将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改革统筹考虑,主要措施应当包括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设计税率和适当下放税权等内容。

1.简化税制。以逐步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中的有关征税项目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建立城乡统一、房地统一、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

2.扩大税基。以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3.实行差别税率。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房地产税的税率,由各地在税法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高尔夫球场之类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

4.下放税权。以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市(县)级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较大的管理权限,以适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

房地产税改革不仅涉及大量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政府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改革,房地产登记、价值评估和新的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建立、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比较复杂。

此项改革应当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整体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减少改革的阻力,降低改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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